中欧专家圆桌研讨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探讨商标“恶意”注册与地理标识保护问题
欧洲委员会与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6月23日与24日合作举办了一场为期两天的中欧专家圆桌研讨会。研讨会地点位于北京工商总局,以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为主题,探讨问题集中于审查员在办理恶意注册商标的异议与宣告无效申请时遭遇的挑战。与会双方达成了如下共识:(a)恶意的证明;(b)所需证据;及(c)抢注者在电子商务及网上不断发展的不诚信行为的应对。
中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邀请了约50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参加此次研讨会,与欧方参加者分享其日常工作经验。欧盟代表团代表、欧盟成员国驻北京大使馆的代表、知识产权律师等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代表在开幕辞中指出,品牌所有人的利益保障与知识产权保护是目前中方管理机关的优先事项。2015年,商标局共处理280万件商标申请,有效注册商标量超过一千万件。2015年地理标志总注册量(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达3400件,其中仅84件为国外地理标志。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异议/驳回复审工作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案件总量逐年增大。目前恶意商标申请相关案件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罗本诺公使代表欧方致开幕辞。2016年6月22日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共同通报显示,知识产权在中欧双边贸易关系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是欧盟第二大经济伙伴,而欧盟是中国最大的经济伙伴。2015年是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建立10周年。目前,这一对话机制的政治层级已得到进一步提升,双方也已确立新的优先事项,其中,恶意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依然是主要议题。
第一天的讨论集中于商标恶意注册,与会专家们探讨了以下主题:
· 若涉案商标有较强显著性特征,证明商标申请人知晓异议人/宣告无效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是否随之降低;
· 恶意需进行相应判断;
· 对于不同行业的商标,在先使用/品牌知名度方面的域外证据的证明力不同
· 商标局异议程序的通常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通常事实”何种情况下无需证明/可作为考虑因素;
· 域外证据形式要求的基本原则;
· 以市场调查证明商标知名度:评判来源、调查者及调查方法的核心方面;
· 恶意商标异议/无效申请审理过程中“推定”的适用;
· 中国《商标法》第15条与第32条的同时适用以及“程序经济性”原则。
欧方进一步介绍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TMview工具,向中方与会者介绍其主要特征,说明其在防范恶意申请方面的重要作用:
研讨会第二天,中欧专家主要探讨了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相关议题,主要包括:
· 独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商标保护制度的联系与协调;
· 中国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
· 使用规范/技术文件的审查标准;
· 欧盟独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介绍,以及进行中的中欧谈判的最新进展。
2016年下半年,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欧洲委员会将举办一系列巡回研讨会。更多信息请见这里。
关于本活动的更多信息,请联系Davide Follador davide.follador@ipkey.org;关于IP Key的基本信息,请联系Jaspal Channa jaspal.channa@ipkey.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