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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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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办的“著作权法改革”专家圆桌会议

 在5月份考察访问成果(参见相关总结报告以获取更多信息)的基础上,IP Key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位于北京的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行后续专家圆桌会议,以解决(主要是从学术角度)现行立法改革中一系列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为此,IP Key邀请了来自英国和德国以及欧盟贸易总司的学者参加会议并担任主要发言人。

欧盟专家的发言就如下问题分析了欧盟当前一系列指令以及选定成员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

1.   民事执法,特别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应根据具体案例中(内容/主机/接入服务提供商)的实际行为以及他们的“监控”职责加以评价。

德国判例法的主要趋势为内容和主机提供商的作用更加积极(至少是在某些情况下)。

这在实践中显然引起多次讨论,因为欧盟的一些学者将这些职责视作创新的障碍。由于缺少实证,这种说法不是特别具有说服力。

德国发言者概述了2000/31号指令(电子商务)和2004/48号指令(执法)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的主要特征,还介绍了关于搜索引擎、P2P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用户生成内容)共同责任的判例法梗概。搜索引擎、P2P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的责任范围在当前实践中不太明确,最终可能取决于几个因素,包括用户与提供商之间关于专有权和责任的合同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将焦点转向合同法律问题)。

1.   局限性与例外情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理解和研究当前的欧盟法律框架(2001/29号指令)时,应考虑到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前后的国家法律。

专家的发言还涉及“公平补偿”问题和欧盟国家法律最终允许合同/技术限制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二部分中,欧盟专家介绍了反规避条款的英国立法框架,最后提出了几点思考,涉及了当前经济情况中限制和例外情形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立法途径。

1.   新型邻接权和媒介

面对当前飞速发展的网络型经济,立法者应考虑是否需要改进法律,以调节新型“媒介”(如新闻聚合器、媒介监测服务、元搜索引擎)在万维网上发布版权内容时所扮演的角色。

最近,不同司法管辖区(美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均制定了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草案/监管措施以及判例法成果。

1.   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

德国发言人的发言涵盖范围比较广泛,侧重于以下方面:

- 关于集体权利管理中垄断与竞争模型的思考;

- 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 集体管理组织的治理,还涉及决策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 成员的知情权;

- 收取和分配版税的标准;

-  作品集的延伸;

- “强制性”管理和延伸性集体管理;

-  社会公众的监督;

-  行政费用的影响;

-  纠纷解决机制。

发言人的发言和下述讨论侧重关于“集体权利管理和跨地域向在线用户授予音乐作品权许可”的2014/26号欧盟指令。研究该指令时,应考虑到欧盟成员国当前无条理的法律框架。

1.   转售权;

目前的中国《著作权法》尚未规定转售权(或追续权),中国的立法者正在认真考虑根据新《著作权法》第14条引入这项法律制度。

追续权的历史可追溯到20世纪 初期,它于1920年首先被引入法国法律制度。追续权的依据是艺术家通常是在其生命后期甚至是在逝世后才赢得最高声誉和认可的,因此,艺术家的继承人应当从艺术家作品产生的价值中受益。

如今,继2001/84号欧盟指令后,28个欧盟成员国中有11个承认作者及其继承人有权参与转售作品原件(重点当然是视觉艺术作品)时增值的分配。实践中对转售权的监管仍然因国家而异。

转售权准则遇到监管方面和经济影响方面的几个问题。

关于第一类问题,还存在争议,比如,法律是否应为宣传画廊或非专业贸易商规定例外情形,或法律是否应设定适用版税率的上限。

关于第二类问题,反对引入转售权准则的那些人提出的主要观点之一是:转售权准则将增加交易成本并降低售价,最终还将阻碍贸易商和买方在转售权准则适用的司法管辖区营销,因为艺术贸易将转移到未采用转售权准则的国家。

后者似乎是个没有依据的观点,实证研究(尽管并非完全确凿)表明:转售权对引入其的国家的艺术市场没有影响,转售权是否存在均不影响贸易商行为或买方决定。

此外,转售权版税的真正关键因素是价值增加,而非购买价款本身增加。

目前,转售权缺乏国际协调,包括在关键问题(比如版税负担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或从买方转移到卖方)上也是这样;根据最近的调查,适用转售权的艺术作品销售在全球范围内不到10%。

因此,如果中国采用转售权制度 (目前通过第14条引入新草案),则上述比例将会大大增加,而这将会进一步促进《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协调执行。

中国正准备在国家制度中引入转售权,此时尤其要注意将来的规章和程序(特别是在版税的征收和再分配方面),以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并确保透明度。以德国制度为例,艺术贸易商应履行关于转售的账目报告职责,版税征收协会有权在必要时检查经销商和拍卖行的账簿。

1.   欧盟版权改革

贸易总司的代表概述了在欧盟层面监管版权的背景基础。这种背景基础最近促使欧洲委员会就欧盟可能实施的版权改革公开征询意见。

但是,在这一阶段做出关于改革政策的明确结论还为时过早。

为了实现欧盟法律框架内的进一步协调,目前已经采取大量重要措施,比如:制定关于无主作品、集体权利管理的指令,以及欧盟在《北京条约》和《马拉喀什条约》的谈判和通过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目前,欧盟做出进一步协调时所遇到的挑战主要包括如下一些问题:比如数字环境中的领土权和用尽制度,或版权例外情形准则。

关于转售权,尽管要求单个成员国制定监管版税征收权的规程,但是2001/84号欧盟指令设定了重要原则,比如版税征收权应适用于艺术作品的任何经销商;为了促进欧盟的进一步协调,关于“作者转售权管理的关键原则和建议”的谅解备忘录于2014年2月发布。

关于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欧盟协调行动的基础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2012年的《北京条约》)。2006/115号欧盟指令规定,如果为商业目的而出版的唱片或此等唱片复制品用于通过无线方式广播或用于向公众传播,则使用者应支付公允报酬。此等报酬应根据协议在有关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之间分配;如无协议,则国家应在法律中规定此等分配的条款。

欧盟立法者再次采用指令这种法律文件设定基本原则,允许国内立法者设定详细规定。

研讨会的议程和发言人的讲稿可在IP Key网站的文件中心下载。

研讨会处理了中国著作权法改革当前工作中的关键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在之前的欧洲考察访问期间没有解决的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通过研讨会上的讨论,中国和欧盟的与会者从不同的角度和观点分析了这些问题,还突出强调了2015年在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合作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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