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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体系欧洲巡回研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总局与欧洲知识产权局双边会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对欧盟进行正式访问之际,IP Key安排了一系列在布达佩斯、布拉格、华沙的巡回研讨会,当中有中国商标局和上诉委员会的商标专家参与,目的在于展示中国商标保护体系与执法方面的最新情况。

最近修订的中国商标法为商标持有人带来重大变化。修订后的商标法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包括:新申请的诚信问题、执法与侵权威慑、准许商标事宜、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代理人的职责。欧盟在华从商企业需加强对中国商标法系统的了解,以增进其进入中国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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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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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中欧知识产权研究网络和筹备第二届知识产权学术论坛

10月16日,数名代表中国大学的专家教授参加了关于第二届中欧知识产权学术论坛的筹备会议。第一届中欧知识产权学术论坛2015年5月10号在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举办,吸引了200多人参会。明年的论坛定于2016年4月在伦敦举行,由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MUL)举办。 在本次论坛筹备会议上还将启动关于组建中欧知识产权研究网络 (Research Network)的可行性研究。

如果您是欧洲或中国大学的学者, 并有兴趣参与中欧知识产权研究网络的可行性研究,请联系Jaspal Channa (Jaspal.channa@ipkey.org).欲了解苏州论坛更多的信息,请在此点击
 

有关此会议的纪要,请在此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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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和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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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前往西班牙和意大利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刑法改革的同行交流

{content_tag_gallery}中国一贯重视知识产权的刑事执法。中国《刑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犯罪作了具体规定。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刑法》(上一次修订是在2012年)进行了第九次修订,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对此做进一步审查。

预计2015-2016年间,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将开展《刑法》知识产权犯罪等章节的修订工作。

11月份,IP Key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组织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六名成员组成的司局级代表团,前往西班牙和意大利进行考察访问。

在此次考察访问中,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与欧盟机构(包括欧盟知识产权侵权观察站)和成员国的同行交流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和情况、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实践做法,从而为今后的改革收集更多的研究材料,总结有益的经验。赴欧同行交流也将进一步地丰富和发展中欧间现有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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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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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制度的对等交流

IP Key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开展了一系列长期活动,增进对于中国和欧盟各成员国实用新型制度运作情况的了解。

实用新型专利与传统意义上的“专利”相比,一般对授权要求不太严格且有效期短,其通常被称为“二级”专利。专利的实用新型制度已被证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刺激增量式创新,特别是在欠发达国家谋求参与技术学习、将创新能力发展到相对更先进的水平时尤其如此。

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Key 2014年关于实用新型的对等交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步,IP Key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自的利益相关方收集数百个问题,这些问题被用于分别编制关于欧盟成员国与中国实用新型制度的简短问题列表。2014年4月双方交换了问卷。

第二步,2014年5月21至22日将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的办公室举行经验交流圆桌会议,其目的是为参与者提供机会,深入探讨实用新型制度在几个欧洲国家和在中国的运行方式和原因,包括就某些制度随时间而变化的原因和方式提出见解。圆桌会议的讨论内容还包括实用新型制度背后的实质性法律与程序因素,以及制度背后的某些经济因素。会议就实用新型制度的不同方面进行了探讨,并主要以半结构化对等的方式讨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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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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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著作权法改革的欧洲对等交流

目前正在着手中国著作权法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团,基于“中欧新一轮知识产权合作”,在民法室主任的带领下,圆满完成了IP Key组织的对欧洲的考察访问。

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参与了技术会议,并针对感兴趣的版权法改革话题与欧盟有关专家进行了交流,这也是中国当前五年计划的重点。会议于2014年5月17日至23日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维也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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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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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执法的对等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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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Key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于2014年6月12日在北京举行“商业秘密执法”研讨会。

研讨会主办单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中欧专家实行对等交流的框架下进行,探讨与当前一系列防止商业秘密遭到侵犯与滥用的保护措施和手段相关的话题。

在为期一天的技术展示和互动讨论会上,两组专家深入分析了中国与欧洲执法体系的细节,从比较的角度对以下主题进行了探讨:

·    商业秘密保护与执法的法律构成要件

·    法院和行政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损害赔偿的计算

·    执法程序中的保密性

·    法院与行政执法程序中技术专家的作用

·    刑事门槛

·    执法机构间的协调。

该研讨会分为两部分,上午探讨中国体制的特点,下午探讨欧洲体制的特点。在主要发言人演讲期间及之后进行了综合问答环节。

两组发言者包括高校教授和学者、法律职业人员、政府官员及法官。其他信息请参阅所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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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丹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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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专利法改革的对等交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办公室赴欧洲考察访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办公室(LAC)代表团自7月2日至7月8日前往欧洲(爱尔兰和丹麦)进行考察访问,访问活动由IP Key组织。

法制办公室(LAC)代表团成员与来自相关部委、司法机关、知识产权执业机构及业界的欧盟专家会面,针对中国专利法当前改革议程的多个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对欧盟的最佳做法进行了学习。

鉴于中国正努力设立专业知识产权法庭,在与负责专利管理的爱尔兰专利部、丹麦专利和商标局官员以及负责处理爱尔兰和丹麦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进行会面的过程中,中国代表团关注了各国专利法的修订、异议撤销程序,以及欧洲统一专利体系和统一专利法庭的当前发展情况。

代表团还了解了各国政府促进创新的政策和立法。制度会议活动的最后一场会议的讨论内容是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及其与国家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间的互补性。

知识产权执业机构和行业代表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过去几年中取得的显著进步及达到的专业水平和表现表示称赞。上述人员把握交流机会,针对欧洲业界提出两点关切的问题,即中国审查员接受事后提交证据作为有证明力的证据和某些行业补充保护证书(SPC)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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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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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商标最佳做法研讨会

IP Key最近与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召开了“商标最佳做法研讨会”。会议在北京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招待所举行。{content_tag_gallery}

约30位来自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不同部门(国际注册、地理标志、申请、法律与国际事务、IT、商评委)的中国官员和审查员与欧洲同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讨论内容涵盖了一系列由IP Key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历时2个多月共同确定的商标相关议题。

来自政府、学术界及业界的欧盟知识产权专家也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上午的会议中,欧盟发言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资深法律专家)介绍了欧共体商标的做法,其中包括:

·    混淆可能性评估标准;

·    裁定程序的水平;

·    包括地名的商标审查;

·    显著性评估,获得第二含义;

·    国外证据的认定手续;

·    多种类申请与分类问题;

·    非传统商标的审查;

·    恶意证据。

下午的会议主要由中国专家发言,随后所有与会者参与了中欧小组气氛热烈的现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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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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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行政执法:文化部培训

9月23日至24日,中国文化部将在四川省成都市组办第二期全国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培训班。文化部邀请了IP Key在此次培训期间开设一天的培训课,介绍欧盟的网络版权执法趋势,并分享关于案件调查和取证的最佳做法。

背景

信息技术的演变对创意产业所处的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国内外适用法律法规的发展和执法工作未能跟上信息技术演变的速度,这是中欧共同面对的一项挑战,在这方面双方有很多经验可以交流。

虽然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由于信息以跨境(或跨地区)方式在网络上传播,难以鉴别,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仍然很难确定版权侵权的类型、侵权地点,也很难阻止侵权行为。市场规模庞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告,在中国有5.64亿互联网用户和4.2亿移动互联网用户),执法资源有限,立法改革需要较长时间,这些都加大了建立网络版权威慑性执法机制的难度。

中国文化部是主管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部委之一,该部为下属地方文化执法部门提供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指导。本次培训班将有来自十多个省份及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等直辖市约60名执法官员参加。

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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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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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办的“著作权法改革”专家圆桌会议

 在5月份考察访问成果(参见相关总结报告以获取更多信息)的基础上,IP Key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位于北京的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举行后续专家圆桌会议,以解决(主要是从学术角度)现行立法改革中一系列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为此,IP Key邀请了来自英国和德国以及欧盟贸易总司的学者参加会议并担任主要发言人。

欧盟专家的发言就如下问题分析了欧盟当前一系列指令以及选定成员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

1.   民事执法,特别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应根据具体案例中(内容/主机/接入服务提供商)的实际行为以及他们的“监控”职责加以评价。

德国判例法的主要趋势为内容和主机提供商的作用更加积极(至少是在某些情况下)。

这在实践中显然引起多次讨论,因为欧盟的一些学者将这些职责视作创新的障碍。由于缺少实证,这种说法不是特别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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